对农村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
青冈县人民法院
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主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在我国广大农村人口出现了“南漂或者北漂”现象,他们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婚姻状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离婚案件数量较多,离婚率较高。家庭的不稳定,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现阶段,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一、从四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比较及分析
青冈县人民法院四年来离婚案件收案情况
年份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1 -9月
离婚案件数(件) 570 497 395 253
当年民事案件总数(件) 1127 1066 855 580
占当年民事案件的比例 50.6% 46.6% 46.2% 43.6%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在当年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大体在50%左右。青冈县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贫县,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量的80%,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二、当前农村离婚案件所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
1、通过诉讼离婚的较多,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在离婚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为判决(或调解)离婚。以2011年1-3季度为例,共审结离婚案件253件,其中判决及调解离婚232件,占91.7%。而调解和好或主动撤诉的仅有21件,占8.3%。
2、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的比例有所提高。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2011年1-3季度审结的案件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39件,占案件总数的15.4%。
3、无争议离婚的案件增多。2011年1-3季度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143件,占案件总数的56.5%。当事人大多婚龄不长,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视婚姻如儿戏,草率成婚,婚后也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离婚时婚姻、子女、财产均无实质性的分歧,大多是主动向法官说明情况,有的甚至提供有已预先拟定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法官从快调解解决。
4、年龄比较小的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62%,30岁—50岁离婚的占37%,50岁以上的仅占1%。
5、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2011年1-3季度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有178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占案件总数的70.4%,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仅为75件。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偏低,道德水平低、法律意识不高,在婚姻感情出现问题时,往往不注重处理的方式方法,使感情裂痕越来越大,存有家庭暴力也是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之一。
6、离婚中涉及婚约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年轻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彩礼”,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也有较大数量。2011年1-3季度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涉及返还彩礼款的案件有21件。
7、其它原因。主要有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生理缺陷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如一方的父母、兄弟不和等也是离婚的原因之一。
三、农村离婚案件数量较大的原因
当前农村离婚案件数量较大,有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的转变导致离婚。以前在农村,一提及离婚,就感觉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产业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离婚丢人的观念已不再是约束婚姻的枷锁,在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及婚姻基础经过充分考虑后,大多数人都能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2、长期的两地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夫妻感情。由于农村人多地少,收入增长缓慢等原因,大量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外出务工家庭呈现出两种类型:第一是单一外出型。即一个外出打工,一个在家留守,外出者有自己的世界,留守者有自己的生活,偶尔电话联系,难以有情感沟通,夫妻感情也就难以培养起来。第二种是双方外出型。即夫妇同时外出打工,但往往都不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工厂,大多是住工厂里的集体宿舍,双方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和属于私舍的空间,若男方或女方在自己的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那么就极易发生婚变。
3、两地分居和婚姻观念变化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空间和条件。青冈县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贫县,工业生产相对落后,为了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出现走南闯北的青年男女并不少见,打工帮助他们圆了“发财梦”,但是一部分人亲身体验到生活的反差后,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便发生变化甚至扭曲而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使得两地分居和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空间。而另有一部分人因家乡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相距反差较大,致使思想发生蜕变在外产生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4、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导致离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定,经济上相对富裕。一些人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便开始变化甚至转移,染上不良的奢好后,酗酒、打牌等灯红酒绿的生活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而亲情爱情则被抛在脑后,然而因与对方交流沟通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便激发矛盾,不顾妻儿老小,最后导致离婚。
5、重男轻女观念导致离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的国策虽然已深入人心,但在部分农村家庭中重男轻女思想仍十分严重,不但男方对女方没有生育男孩心存不满,甚至家庭成员如公、婆对女方也心生不满,生活中不尊重女方,轻则对女方辱骂,重则拳打脚踢,致使女方忍无可忍向法院提出离婚。
6、经济地位的变化引发纠纷。部分农村女青年找对象只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一旦对方因种种原因出现经济困难,或提出的要求男方不能满足时,女方便提出离婚。有的男方家庭婚前因结婚建房,购置家具、支付彩礼等负债累累,婚后女方认为债务负担过重而产生厌嫌之意,继而提出离婚。
7、结婚年龄小,对婚姻的认识程度不够,加之不良的婚姻习惯导致其他非感情因素介入的太多。一般经过他人介绍相识后马上谈及彩礼问题,当双方对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后就开始谈婚论嫁,并先期就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当彩礼花出一部分时,如果发现不合适就涉及该笔钱的退换问题,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未结婚就先诉讼,也可能是勉强结婚后不久又离婚。
四、农村离婚案件在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1、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偏高。之所以出现该种情况,主要原因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多年毫无音讯,或者一般只与家人联系,但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有的因为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又不想主动提出离婚,而离家外出,杳无音信;更有的是外出避债而下落不明。无论是何种原因,都导致无法将应诉材料直接送达给被告,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而公告之后,被告仍不到庭参与诉讼的,也只有缺席审理了。
2、当事人举证困难。离婚案件主要涉及的是双方感情问题,法律规定离婚需“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外在的表面现象去推导、去揣测。并且即使双方有矛盾,当事人也往往会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不在外人面前表露。再加上大众“劝和不劝散”的心理,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已是众所周知,也很少有人出来作证,故该类案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较困难。而从所提供的证据表示形式上来看,也多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及常驻人口登记卡,部分案件也有证人证言,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往往又是其本人的亲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法院在审理中也难以采纳,而所提供的其余证据则基本没有。
3、当事人对离婚存有一定的误解,最突出的主要有:双方必须同意方可判决离婚,女方如先提出离婚则必须退还嫁妆,男方如提出离婚则无权要求退还彩礼等等。这也印证了农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文化素质不高。
五、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案件无小事。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社会方面
1、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2、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加强农村的教育投入,使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有一个普遍的提高,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姻观,养成良好的婚姻习惯,从根本上杜绝买卖婚姻、包办婚姻、草率结婚等现象的发生。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3、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4、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为农业生产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减少和控制外出务工、两地分居等易引发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
(二)、法院方面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婚姻案件虽是民事案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它解决的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附带问题,因此它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因此法院可参照对待事关重大的社会生活特殊类型案件成立专门法庭进行审理的作法,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政治素质高、理论水平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使他们在办理好案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尽力去挽回一个家庭。
2、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3、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