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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9 15:05:21


【青冈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

今年下半年以来,青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了40余起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案件均在一周左右结案,服判息诉率100%,缩短了审理期限,提升了审判质效,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青冈法院根据黑龙江省公、检、法、司4部门418日联发的《黑龙江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根据通知中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6192045分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行驶途中被巡逻民警检查发现。经鉴定,苏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06.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系在公安机关巡逻检查时发现并被抓获。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中被告人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根据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审判员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苏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87121时,青冈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5名民警欲将违法行为人赵某带离现场时,赵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民警将其强制带离中,其母刘某阻止并辱骂民警,母女被带上警车后,刘某将一民警左胳膊咬伤,系轻微伤。刘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审判员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青冈法院认真抓好认罪认罚量刑规范工作。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诉讼阶段、认罪主动性及彻底性,准确把握量刑从宽范围及幅度,提高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有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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