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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前三次调解 一停运损失案撤诉

发布时间:2019-08-09 15:49:30


法官审前三次调解 

一停运损失案撤诉

审前调解,是将调解程序前置的一种实践创新模式,其目的是甄别案件性质、分流化解纷争、缓解人案矛盾。近日,经青冈法院法官审前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当场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费500元,宣布撤诉。审前调解,这是青冈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一个缩影。

2019年51916时许,石某驾驶小轿车与王某的出租车相撞。经青冈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石某负担全部责任,王某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1天,车辆损坏在修理部修车4天。王某感到很委屈,车辆停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石某赔偿车辆停运损失,但其不愿支付。6月11日,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石某赔偿车辆停运损失1750元。民事法官田志秋接案后,认为对于停运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只要当事人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法院根据证据就会支持其停运损失的主张。王某的出租车因事故停运属实,停运损失客观存在,但其损失计算复杂,没有确切法律依据。法院主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比判决效果更好。她找来了王某,释法解疑:如果要评估,可能仅评估费就要2000元左右,而且打官司费时费力,得不偿失。王某权衡利弊,最终同意调解。但王某停运的损失,石某不认可,认为他停运损失没有那么多,因为每天拉客的数量是不固定的。王某主张的损失类似小学算数题“照这样计算”的。为此,田法官又找石某谈。最终,被告也主张和解。田法官又把他们双方召集在一起,再次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7月10日,在田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石某一次性赔偿给王某500元,双方握手言和。712日,这起纠纷案撤诉。

随着青冈法院诉调对接升级版的打造,审前调解模式呈现出与社会多元化力量相互联动的新趋势。运用社会多元化资源化解多元化纷争、运用协调管理理论实现案件的简繁分流,从而使一部分纷争化解在庭审程序前,提升案件审判质效,以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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